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24浏览次数:0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活动,提高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招标采购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凡学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属于规定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竞争。

第七条 学校纪委、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招标采购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实施(使用)单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批紧急重大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和解决招标过程中重大事宜。

(七)监督检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使用)单位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八)受理招标活动中有关投诉,审议对违反招标管理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校内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议。

(二)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受理项目实施(使用)单位招标采购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分类,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意向等信息。

(四)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项目的申报、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办理委托招标的相关手续。

(五)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招标工作:

1.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2.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3.初步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告;

5.做好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六)审定项目负责部门对已完成招标项目拟定的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谈判、签订和项目的验收等工作,协调项目的资金支付、售后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建设、动态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库”。

(八)负责与相关代理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九)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的审核,资料的整理、统计、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负责受理和答复投标单位的疑问或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十一)负责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事宜。

(十二)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采购资金使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审核、经费使用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建立项目库。

(二)依据经费预算,核实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

(三)对项目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

(四)参与采购合同、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与会签工作。

(五)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是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 对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

计报告。

(二) 对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对已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验收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是指承担信息化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采购、基建工程、后勤保障等项目实施(使用)的单位,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和相关前期与后期工作:

(一)负责项目市场调研、询价,拟定项目技术参数和使用需求,编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项目立项后将项目方案(附完整技术参数及需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负责对项目技术问题的释疑。

(三)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完成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四)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五)推荐业主代表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

(六)参与拟定合同文本,合同的谈判、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协调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和纠纷。

(七)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做好招标采购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补遗文件。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初步验收并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完成对中标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验收。

(九)负责配合办理资产入账和财务支付手续。

(十)负责质保期内的维修联系等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由各单位推荐,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

评审专家职责:

(一)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论证。

(二)评标过程中按照分工,公平、公正地独立评审。

(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考察或招标方式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于学校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不少于12家,每年可根据服务效果和实际需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学校采购项目分为委托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不可抗力、抢险救灾等紧急性情况所需要的。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 委托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1.对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对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3.委托采购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

4.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须经招标领导组研究决定采购方式。

5.凡需进行委托采购的项目,申请部门须提前1个月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学校自行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范围的货物,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下原则上都要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如果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无法实现网上采购,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

2.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工程类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审批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校内自行采购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校内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可结合项目属性参照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实施(使用)单位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 采购项目审批和招标流程

第十八条 为加强项目效益管理、避免投资失误或重复投资,对列入学校事业预算,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均需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纳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进行招标采购,或者纳入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库待资金等条件具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论证采用实施(使用)单位和学校二次论证的方式,首先由实施(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供主要产品不少于三家的市场调研报告和不少于三家的项目具体参数,然后由财务处组织校内专家和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校内论证会,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权限。拟立项实施的项目,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采购部门提交校党委会审议批准;金额20万(含20万元)至40万的项目须由采购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20万元以下项目须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经学校审议批准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启动招标采购程序。未经论证、未立项的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必须进行立项论证,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考察等基础上,详细制定规范可行的技术参数(包括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依据及对应联系方式),上报其分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填写相关申请文件,并附加盖执行单位骑缝章的技术参数文件。

(二)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基建工程(修缮)类项目需向审计处报送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工程类须提供软件版预算材料);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需向审计处报送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的三个以上品牌的市场询价材料。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填写在相关申请书上并签字盖章。

(三)财务处审核项目是否纳入当年预算,资金是否到位。

(四)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审计处审核后的资料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待市财政局评审结论出具后,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项目采购计划备案,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有关委托手续,提交技术参数,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工程)出具招标文件初稿。

(七)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对招标文件(特别是技术参数部分)进行核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签字盖章,在技术参数文件上加盖骑缝章。

(八)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召开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的标前会,会商招标文件有关问题。

(九)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内如有质疑,项目实施(使用)单位须做好解释答复。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应在评标开始前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类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发布公告,履行正常的开标、评审程序。

(十)开标当天或前一天办理校内专家和学校监标人的委托手续,校内专家一般由学校专业人员(校内专家库抽取)或项目实施(使用)单位人员担任,学校监标人由审计等监督人员担任。学校监标人负责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和监督评标现场。

(十一)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资料对接和商务谈判工作,谈判要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和投标方的承诺,明确未尽事宜的解决方法、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校内招标程序

(一)项目执行单位必须进行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考察等,详细制定规范可行的技术参数,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同意并报校长审批后,填写相关申请书,并附加盖执行单位骑缝章的技术参数文件。

(二)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间送审,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三)财务处审核项目是否纳入当年预算,资金是否到位,

将审核结果填写相关申请文件并签字盖章。

(四)招标采购办公室拟定招标文件初稿,并将其返回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核实。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项目组织标前会,会商有关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最终稿。

(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内接受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 10万元以下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日常性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采用市场询价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六)开标前在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参加1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

(七)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小组进行公正评标。

(八)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采购办公室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评标小组意见可暂缓评标或废标,在核实情况后向招标工作领导组汇报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

(二)招标文件的图纸或技术参数不准确,现场无法确定,

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三)投标人有串标、陪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五)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办公室提出疑问。招标工作领导组、评标小组和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在协商后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 投标人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须完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方可报名并按照公告要求时间按时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后,对投标人处1-3年禁止参加我校的任何招标活动(包括委托招标),严重者提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

(一)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二)开标前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标,影响招标秩序的。

(三)标前标后威胁其他投标人或中标人,影响招标秩序的。

(四)开标过程中陪标、串标、围标,经确认的。

(五)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影响项目进行的。

(六)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拒不更正的。

(七)不按合同执行,两次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文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合同拟定: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拟定书面合同。合同拟定应尽量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二)合同谈判: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料对接和商务谈判工作,谈判要按照招标方的要求和投标方的承诺,明确未尽事宜的解决方法、方式。

(三)合同会签: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审核,审计处监督;国资处可根据合同性质、内容,提请学校法制科进行审核。

(四)合同审批:项目实施(使用)单位持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的合同样本、正式合同及有效附件和合同会签表报校长审批。

(五)合同签章:校长或者授权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和中标人双方在拟定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一般情况下,应由双方当面签字盖章;特殊情况不能双方当面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合作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盖章。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跟踪项目进度,联合资产、审计等监督部门进行事中管控,督促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中止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作出书面说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货物、服务、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货物、服务、工程的质量控制和保障负有首要责任。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负责发起。当设备全部到货,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后,由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材料、隐蔽工程、关键节点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设备参数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项目实施(使用)单位须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并经有关部门签字,供应商根据初验结果完成整改后,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牵头,组成由资产、财务、审计、项目实施(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在项目验收环节中,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参数复杂、质量把握难度较大、校内专家明显不足的,经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要依照投标书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仔细核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然后根据验收结果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有隐蔽工程的工程项目通知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核实,应有中期验收记录和隐蔽前影像资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入库、登账、领用等有关手续,资产管理人员将设备登记到学校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系统中。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必须审批的采购项目,结算时须附上采购审批单。未列入采购预算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学校不予付款。

第三十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将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招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受理举报或审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作领导组应当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预算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公告未发布之前,所有参与此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此项目任何内容。

(二)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或商家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三)与投标商家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

(四)在招标及相关考察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活动中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六)招标采购项目论证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和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招标采购项目出现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组织处理乃至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使用国外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进行采购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内容如与国家或省内颁布的最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或省内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