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发布日期:2024-06-07浏览次数:0

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商财购〔20201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之内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执行中部门预算需要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要同步调整,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积极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环节,应统筹考虑政府采购政策,切实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要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严格控制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认真落实软件正版化,新购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支持采购国产正版软件。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三、努力提高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各单位要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社会参与等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要坚持历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可以根据评审的预算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超标准采购,从源头上遏制“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问题发生。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要依法在商丘政府采购网实施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公开招标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上述标准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和服务,按照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各单位要确定归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牵头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自行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信息公开、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建立台账,避免出现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同时便于接受巡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商财购20181号)停止执行。对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等有特殊政策规定的,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3月16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豫财购〔20204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南省财政厅

202039


附件: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一、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11

复印机

A020201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5


15

LED显示屏

A020207


16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17

速印机

A02021001


18

装订机

A02021003


19

碎纸机

A02021101


20

乘用车

A020305

包含新能源汽车

21

客车

A020306

包含新能源汽车

22

电梯

A02051228


23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4

空调机

A0206180203


25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26

录像机

A02091101


27

通用摄像机

A02091102


28

摄录一体机

A02091103


29

家具用具

A06


30

复印纸

A090101


二、服务类



31

云计算服务



32

安全服务

C0810

仅指其中的保安服务

33

印刷服务

C081401


34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注:

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二)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四)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核支付。

(五)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驻郑以外省直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驻豫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全部为分散采购。

(七)各市县统一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可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